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子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学习形式为函授,网络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国民教育系列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3)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
(4)参加学校认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免试标准。具体流程及成绩合格标准,参照《东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无考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授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含学士学位申请表、学士学位外语成级合格证明等材料。
函授教育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函授站)提交申请材料:
网络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3.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形成综合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并将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5.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公布。
6.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位办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发现学生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l日起施行,原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