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评估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履行主办高校主体责任,加强内涵建设,防范办学风险,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掌握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办学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我院现代远程教育、成人函授教育教学质量,做到及时反馈、有效管理,特制定本教学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估工作主要内容是依据国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高校制定的各类相关标准与管理条例对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思想教育、办学经费等各方面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我院教学评估工作由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教学评估科负责具体的组织和执行工作,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执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估要求
第三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认真对照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扎实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保障并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质量。
第四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依照《东北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东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提高评估意识,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团队建设,认真组织各项教学工作,留存工作记录,积极配合东北农业大学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主动接受教学工作评估,被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必须按时并全面、真实、完整地报送有关评估材料,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
第六条 对不接受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函授站,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第七条 教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先优”评选主要参考依据,对于严重违规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我院将取消其次年招生授权,请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高度重视教学评估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章 新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评估管理
第八条 新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依托单位在与我院达成合作意向后,须向我院提交评估申请,我院将依规对新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合格后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新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须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备案:
(1)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
(3)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4)学习中心各项主要业务负责人联系名单。
(5)用作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办公和新教学场地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
(6)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合格文件。
第四章 在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评估管理
第十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每年度依照《东北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东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按要求将自查结果报送我院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我院每年根据各学习中心、函授站自查情况,对各学习中心、函授站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考务管理、思政教育、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定期开展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全面教学评估活动,我院将成立评估专家组深入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开展实地评估检查工作,评估对象为全体在建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评估内容包括办学资质、办学条件、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思想教育、办学经费等各方面工作,评估专家组将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核对数据、座谈等方式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二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要高度重视教学评估检查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安排专人负责,针对问题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认真分析问题原因,逐一落实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我院将针对整改情况安排复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我院有权取消其招生授权。
第五章 停招、撤销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停招、撤销备案。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确认停止招生或撤销后,须立即向我院提交书面说明,要求说明停招或撤销原因、在籍学生数量、学费收缴情况、在籍学生后续处理措施等情况,并加盖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依托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我院备案。对于申请撤销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我院将在每年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年检中进行撤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东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